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交附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交附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因身體受傷所受損害部份之請新台幣75萬9千元部份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此部份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車輛受損部份之請求新台幣6萬8千8百3十元部份,另以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吳為平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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