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7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被告健行者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秀珠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健行者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5,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