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再審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彥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8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勞動事件準用之,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5條即明。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1年12月12日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12月16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再審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依上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