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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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甲○○
號應送達處所︰台北市○○區○○路3段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