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73號被上訴人丙○○
乙○○○甲○○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及就事項詳為表明及聲明所用之證據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所明定,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之規定,亦準用之。
二、本院於94年6月22日通知命被上訴人於收受通知15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及就事項詳為表明及聲明所用證據,上開通知已於94年6月27日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上訴人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被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上訴人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
法官陳靜芬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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