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918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4年度甲類第2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49號民事裁定,提存面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4年度甲類第2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並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918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供擔保之聲請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上開提存物,請求法院返還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有同意書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莊茹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