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世川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藝清潔用品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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