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七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蔡昆林 被告 李文獅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另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元部分,」記載,應更正為「另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貳仟叁佰伍拾玖元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