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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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六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文雄 送達代收人 吳秋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貳仟伍佰玖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拾貳萬捌仟肆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佰肆拾捌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肆拾捌萬伍仟肆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並自行送達繕本於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