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7號聲請人維金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繼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