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健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770號、108年度偵字第8895號、108年度偵字第13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健甫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吳俞玲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