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7號原告 阮苓綝
蔡秉豫 被告 鄭又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蕭惟瀞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7號原告 阮苓綝
蔡秉豫 被告 鄭又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