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 王敦正
王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律翔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姓名│請求金額│應繳裁判費金額│├──┼────┼───────┼───────┤│1│王敦正│255,000元│2,760元│├──┼────┼───────┼───────┤│2│王淑媛│716,000元│7,820元│├──┼────┼───────┼───────┤│合計│││10,5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