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新安 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00000000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56元,及自民國98年5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