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09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如本裁定附表之「誤寫內容」之記載
,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更正內容」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楊文雄
附表:
┌─┬───────────────┬───────────────┐
│編│誤寫內容│更正內容│
│號│││
├─┼───────────────┼───────────────┤
│⒈│一、第2行「票號AA0000000」│一、第2行「票號AA0000000」│
├─┼───────────────┼───────────────┤
│⒉│一、第8行「票號AA0000000」│一、第8行「票號AA0000000」│
├─┼───────────────┼───────────────┤
│⒊│一、第9行「票號AA0000000」│一、第9行「票號AA0000000」│
├─┼───────────────┼───────────────┤
│⒋│一、第12行「票號AA0000000」│一、第12行「票號AA0000000」│
├─┼───────────────┼───────────────┤
│⒌│三、㈡第1行「票號AA0000000」│三、㈡第1行「票號AA0000000」│
├─┼───────────────┼───────────────┤
│⒍│三、㈡第2行「票號AA0000000」│三、㈡第2行「票號AA0000000」│
├─┼───────────────┼───────────────┤
│⒎│三、㈡第5行「票號AA0000000」│三、㈡第5行「票號AA0000000」│
├─┼───────────────┼───────────────┤
│⒏│三、㈡第9行「票號AA0000000」│三、㈡第9行「票號AA0000000」│
├─┼───────────────┼───────────────┤
│⒐│三、㈡第9行「票號AA0000000」│三、㈡第9行「票號AA0000000」│
├─┼───────────────┼───────────────┤
│⒑│三、㈡第12行「票號AA0000000」│三、㈡第12行「票號AA0000000」│
├─┼───────────────┼───────────────┤
│⒒│三、㈡第12行「票號AA0000000」│三、㈡第12行「票號AA0000000」│
├─┼───────────────┼───────────────┤
│⒓│三、㈡第20行「票號AA0000000」│三、㈡第20行「票號AA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