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瑞典商GS研發公司(GSDevelopmentAB)
訴訟 代理人  徐偉峰 律師
被    告 孟達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8年度士簡字第449號違反商標法案件,
經原告於民國98年5月28日對被告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對被告二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上述情形,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蔡文育
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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