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林秀麗┌────────────────────────────────────────────────────┐│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慧如 即地球村體育│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98年2月28日│27,600元│AW0000000││││用品│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