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202號債權人 吳正修 債務人 吳素梅 債務人 林麗娜 債務人 陳爾賢 債務人 陳振宏 債務人 饒傅田
一、㈠債務人吳素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林麗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陳爾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陳振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饒傅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