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32號上訴人 張素琴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 律師
許英傑 律師 廖芷儀 律師 吳漢甡 律師被上訴人 潘正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9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書苑
法官林政佑法官陳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