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2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24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瑋德
林士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68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等曾表示有意賠償被害人,關於其2人分別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萬元、5萬元,有無適用新修訂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之情形,尚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