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六一四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利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
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銀元壹拾伍萬陸仟
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元貳仟叁佰伍拾壹元,折合
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