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一五號
  原   告 丙○○
  被   告 東方龍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右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
院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四月
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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