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87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七六號
  聲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六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關於「業經本署檢
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日,」之記載,應更正「業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
年六月三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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