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97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七七號
  原   告 翔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巨椿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巨椿企業有限公司、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參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巨椿企業有限公司、乙○○連帶負擔四分之三,餘由被告丙○○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巨椿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由被告乙○○背書,發票日為民國
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付款人係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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