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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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65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武燕琳 律師即 吳進福 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進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進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王淑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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