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五十歲指定辯護人辛銀珍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所定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執行羈押。本院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慶郎法官林鈺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培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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