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淑鶯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官張家榮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淑鶯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官張家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