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四八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所明定。查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認定符合無資力要件而准予扶助,有該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及審查表等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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