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更一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9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兼鈞 選任辯護人 藍健軒 律師
王聖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黃雅芬法官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誠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