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1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開朗 、 李昭欣 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為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原繳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尚須補繳壹萬伍仟叁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始得聲明不服,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何孟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