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65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蓋維瀚   住高雄市○○區○○○路○○○號8樓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 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杞盛   住澎湖縣馬公市鎖管港1568號
       陳翁罔 架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石城   住澎湖縣馬公市鎖管港17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
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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