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43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盛鈦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巷○○號
法定代理人 郭恒亨 住同上
居高雄市○○區○○○街○○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達宏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6日本院109年度橋簡字
第4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3,898,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6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