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85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吳唐仲

林盟凱

被告 簡嘉男

簡踪輝

簡翎葳

楊金蓮 (即 簡阿傳簡麗玫 之繼承人)

簡如鴻 (即簡阿傳之繼承人)

簡裕隆 (即簡阿傳之繼承人)

簡裕民 (即簡阿傳之繼承人)

簡汝眞 (即簡阿傳之繼承人)

簡水

謝勝杉

鄭簡 邱香

簡月桂

謝勝一

謝勝字

謝乾俊

謝美貴

謝垂東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蔡美月

簡長安

簡長興

簡瑞絹

簡瑞齡

褚正文

褚正中

褚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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