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85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吳唐仲
林盟凱
被告 簡嘉男
簡如鴻 (即簡阿傳之繼承人)
簡裕隆 (即簡阿傳之繼承人)
簡裕民 (即簡阿傳之繼承人)
簡汝眞 (即簡阿傳之繼承人)
簡水 和
謝垂東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簡 蔡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