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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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9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卓聖傑 住臺北市○○區○○路
蕭景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9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
100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596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001│力豐織造廠股份有限│82年2月12日│83年1月14日│500,000元│││公司││││││林亦霖├──────┼──────┼────────┤││ 林姚翠蓮 │81年6月23日│83年5月23日│2,000,000元│││ 姚聰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曾寶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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