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687號債權人 柯文釗 債權人 柯致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顏順富顏逸帆顏廷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許美華 之繼承人戶籍謄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許美華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釋明本件債權人柯文釗與柯致中是否為連帶債權人;若對債務人無連帶債權,請釋明本件欲以何人為債權人,其餘債權人請另案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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