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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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91號聲請人 翁敏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婉菁┌──────────────────────────────────────────┐│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5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02,274元│102年6月7日│PQ0000000│││限公司│五洲分行││││├──┼─────────┼────────┼───────┼──────┼─────┤│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02,274元│102年6月7日│PQ0000000│││限公司│五洲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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