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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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何寶珠
       龔君安
       鄭雅如
被   告  林錦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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