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09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何寶珠 龔君安 鄭雅如 被 告 林錦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臺北簡易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