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75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靜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敏文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0月3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駁回被上訴人之請求。又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5,000元,及自108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005,00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