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8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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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8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呂有用 債務人 許欣柔 (即被繼承人林 坤明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許麗鳳 債務人 許旻 杰(即被繼承人 林坤明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坤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坤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98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欣柔(即│自民國105年│至民國105年│按年利率1.62%│││7999元│被繼承人林│7月1日起│7月5日止│計算之利息││││坤明之繼承├──────┼──────┼───────┤│││人)、許旻│自民國105年│至民國105年│按年利率1.55%││││杰(即被繼│7月6日起│7月31日止│計算之利息││││承人林坤明├──────┼──────┼───────┤│││之繼承人)│自民國105年│至民國105年│按年利率1.15%│││││8月1日起│12月5日止│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15%│││││12月6日起││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欣柔(即│自民國105年│至民國105年│按年息0.115%計│││7999元│被繼承人林│8月2日起│12月5日止│算之違約金││││坤明之繼承├──────┼──────┼───────┤│││人)、許旻│自民國105年│至民國106年│按年息0.215%計││││杰(即被繼│12月6日起│2月1日止│算之違約金││││承人林坤明├──────┼──────┼───────┤│││之繼承人)│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3%計│││││2月2日起││算之違約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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