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44號原告 張智謀 被告 張茂源
張洪珠 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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