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錦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24
5、17868、18484、20841、20858、22500、22621、2307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錦威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錦威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5款裁定羈押,並經本院於102年2月20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因被告本件所犯之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01年4月10日認被告被訴6次竊盜犯行均有罪,而判決被告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又被告本件竊盜犯行次數非少,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其本件所犯之竊盜犯行,影響社會治安非淺,本院審酌其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其延長羈押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其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其延長羈押尚屬適當且必要,而合乎比例原則。從而,被告既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其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為確保日後本案之執行,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2年4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游秀雯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