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豪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應適用法條欄之記載應增列「刑法第47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載明被告為累犯,有關被告構成累犯認定之事實及理由亦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惟應適用之法條漏引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顯係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璽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