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4年度旗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旗簡字第4號
原   告  邱發榮
特別代理人  邱發禎
被   告  邱發開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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