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旗簡字第4號
原 告 邱發榮
特別代理人 邱發禎
被 告 邱發開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承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旗簡字第4號
原 告 邱發榮
特別代理人 邱發禎
被 告 邱發開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