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77號
原 告 何文玲
被 告 沈嘉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嘉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