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77號
原   告  何文玲
被   告  沈嘉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嘉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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