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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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6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李殷君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