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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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138號聲請人 白水元 相對人 賴白金枝 關係人 白木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賴白金枝(民國8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白水元(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白木成(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相對人於民國92年1月22日起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相對人之弟白木成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診斷書、戶籍謄本、彰化縣私立吉祥養護中心住民入住證明為據,經本院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點呼並無任何反應等情,並斟酌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意識不清,記憶力、定向力、計算能力、理解判斷力均呈極嚴重障礙,基於相對人有精神上之障礙(血管性失智症)其程度達極重度,不能管理處分自己的財產,回復之可能低,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可為監護宣告,有該院成年監護鑑定書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白水元及關係人白木成均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受監護宣告人之妹 陳白阿娥 亦同意由白水元、白木成分別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節,有訊問筆錄可稽,並經白水元、白木成到場向本院陳明在卷。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白水元任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白水元為監護人;並指定白木成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