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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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66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和
(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1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嘉和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9年度毒聲字第38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同法院以89年度
毒聲字第4267號(起訴書誤載為第426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此間於90年1月10日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
嗣於90年7月9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3月19日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13
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5年內之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58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部分起訴書漏未記載);再於96、97年間因多次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9月、8月、
8月、5月、9月,並定應執行刑3年6月確定,甫於100年9月7日因縮短刑期期滿假釋出監,並於100年10月22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起訴書誤載為100年9月7日執行完畢出監),詎被告陳嘉和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之犯意,於101年1月16日下午1時某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住處廁所內,以針筒注射靜脈方式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本案起訴(繫屬於本院日期為101年4月6日,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按)後之101年4月23日死亡一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張附卷可稽,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楊筑婷法官劉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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