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490號原告 陳宥驊 (原名 陳宜萱 )被告 賴嘉慧 (原名 劉嘉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審簡字第5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游涵歆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