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51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謝萬霖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4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貳仟玖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
法官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