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曾致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靈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
法律關係、條文等),並提出原告受損之車輛行車照影本、
零件與工資分別列計之汽車修理費統一發票或收據、請求禮
告給付租車代步費之收據等各1份,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
繕本1份,以利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錢 燕